法改會倡訂立「沒有保護罪」 疏忽保護致命幼弱者可判監廿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5/16 16:33

最後更新: 2019/05/17 00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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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改會訂立諮詢期3個月,即日起到8月16日結束。(林宇翔攝)

法律改革委員會今(16日)推出諮詢文件,建議訂立一條新控罪「沒有保護罪」,用作檢控因非法行為或忽略,而沒有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、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,倘上述人士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,其家人及院舍照顧者需負刑責,最高可判監20年。

法改會又建議,檢討並提高香港現有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,有現行可處監禁10年,適當提高刑罰。

法改會自2006年起,就新控罪進行研究,認為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在家裏受到虐待致死的案件,未必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,證明哪一名照料該兒童或易受傷害者的成年人,施加致命傷害,結果在某些案件中,殺害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一方、以及任由兇案發生卻袖手旁觀的另一方,的確可開脫謀殺罪名。

法改會參考外地法律條文後,倡引入「沒有保護罪」,倘受害人因被告的非法作為或忽略而死亡,最高刑罰是監禁20年,只可於高等法院審訊;倘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,忽略保護的被告最高可判監15年,只可於區院及高院審訊。

法改會希望新法例,可以為同住或照顧者提供強烈誘因,一旦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面對受致命或嚴重傷害的風險時,確保有被充分保護。